高压细水雾的使用说明:
1:不能直接用于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泼金属及其化合物火灾。
2:不能直接应用于可燃气体火灾,包括液化天然气等低温液化气体的场合。
3:不适用于可燃固体深位火灾。
高压细水雾的适用场所:
(1)A类火灾;如:档案馆、图书馆、博物馆、文物馆和古建筑等固体危险场所。
(2)B类火灾;如:液压站、润滑油库、透平油库、柴油发电机房、喷漆烤漆生产线、燃油锅炉房、白酒和酒精等可燃液体火灾危险场所。
(3)C类火灾;如:燃气轮机房、燃气直燃机房等场所的可燃气体场所。
(4)带电设备火灾;如:油浸电力变压器、配电室、油开关柜室、发电机房、锅炉房、计算机房、通讯机房、中央控制室、大型电缆室、电缆隧(廊)道、变配电室等电气设备火灾危险场所。
(5)其它适用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危险场所火灾;如:大型商场、地铁站厅、候机楼、医院、文体场馆、停车场、地下空间等人群密集的公共场所。